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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录1中《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九、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上述检验项目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行人体安全性及功效评价检验。
2.《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第十四条及其附录3《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技术导则》的总则中反复提及:“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七章《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中《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总则》的: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第八章《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中《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总则》的: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人体皮肤斑贴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
5.《QB/T 4256-2011 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3.被测化妆品应为理化和卫生检验合格的产品,人体试验之前应先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
6.浙江省团体标准《T/ZHCA 006-2019 化妆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7.浙江省团体标准《T/ZHCA 001-2018 化妆品美白祛斑功效测试方法》:被测化妆品应为微生物学指标、有害物质限值和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化妆品人体功效检验之前应先完成毒理学检验及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功效检验。其中毒理学检验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检测方法及合格判断标准均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由上述资料可见,和地方协会在这一块都是有明确要求的,即人体安全性检测和人体功效检测前均应当进行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也就是应当先完成微生物及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且必须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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