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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中的VOCs 定义

来源:北京希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2022/5/17 14:30:56561
导读: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关注从设施中向大气排放的包括VOCs 在内的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有关的强制性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排放标准都是由环保部或由环保部委托地方,又或由地方主动制定的。目前,在各种环境标准中流行着2 个VOCs 定义。

2. 1 在20 °C 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在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10 Pa 定义

这个定义初由欧洲溶剂工业集团(ESIG)提出,可以认为是特定条件下的蒸发性定义。CEPE 认为对于从生产过程和设施排放的VOCs,使用蒸汽压来定义是zuihao的。欧盟旧版的溶剂指令《关于限制在某些活动或设施中由于使用有机溶剂排放的VOCs》(1999/13/EC)便采用了该定义。2015 年以前,我国没有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当时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中采用了该VOCs 定义,如重庆的《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及天津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

2. 2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光化学定义

从2015 年下半年开始,环保部参考并采纳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新固定源性能标准》(Standards of Performance for New Stationary Sources)第60.2 节(40 CFR 60.2)中的定义──“任何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依据法定的方法、等效方法、替代方法测得的有机化合物,或者依据条款规定的

特定程序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并在其发布的《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这3 个标准中采用了上述定义。从此以后,环保部在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中强制推行这个定义,如北京地方标准《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7–2015)和上海地方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2014)都采用了该定义。值得一提的是,DB 31/859–2014标准中,在VOCs 定义之下还有2 个补充条款:一是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 指20 °C 时蒸汽压不小于10 Pa 或者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 °C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二是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标准制定者与管理者均指出,沸点260 °C 可以覆盖苯系物,有利于管理。但这样的实践是否会引起地区间的不公平问题,有待时间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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